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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34章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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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过话说回来,这次素材的罪名太多了,坐等庭审结束后up科普一下这些罪名。”

“我刚才粗略数了一下,本案大概涉及了二十七个不同类别的罪名,真牛皮!”

“……”

众人倒是没有觉得不过瘾。

反倒是有些“求知若渴”。

这种生动形象的案例,可遇而不可求。

里面包含了诸多的刑法罪名。

而论坛里的人要么是法学生,要么是对法律有着浓厚兴趣的网友们,都想借此机会多了解一些“傍身”。

以免以后被人莫名其妙给送进去了。

虽然这些罪名在《刑法》中都有,但专业书籍实在是太枯燥了。

远没有现实案例来的“生动有趣”。

再加上秦牧的讲解……

他们顿时就有了学习的兴趣和动力。

不少人……

已经在论坛里逐一罗列本案中出现的罪名,进行“名词解释”了。

“敲诈勒索罪,指的是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方法,试图非法占据他人财物的行为。”

“非法经营罪,指的是没有经营许可,从事非法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。”

“绑架罪,指的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,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。”

“非法拘禁罪,指的是以拘押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,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。”

“……”

不多时。

论坛突然展现出了它的专业性,没再有人飙段子。

讨论的内容……

全是和法律相关的知识。

看上去像极了正经的专业学术论坛。

……

晋城。

某区法院。

第二刑事审判庭。

“咚——”

法槌声回荡在法庭上。

在廖向铭等人答辩完之后,庭审进入了举证、质证环节。

在这个环节里。

秦牧按流程出庭作证,控诉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犯罪行为。

公诉人同样提交了一系列的完整证据,用以佐证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犯罪事实。

在铁证面前。

唐岁明和廖向铭没有任何反驳,十分光棍的承认了这些罪行。

紧接着。

进入了自由辩论环节。

张玮率先站了出来,据理力争,为己方的两个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。

第三百七十章 张玮火了!

“审判长,我方当事人唐岁明是在警方出警缉拿之前,主动前往自首的,符合自首情节。”

“且在到案之后,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主动交代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实,检举揭发,减少了社会危害,应当予以大幅度减刑。”

“而廖向铭……被缉拿之后,同样如实供述,减少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,积极认罪伏法,愿意承担相应的刑罚。”

“按照刑法,两人都可以减免相应的刑期,给予他们从新改过的机会。”

法庭上。

张玮侃侃而谈,据理力争,一直在强调己方值得减刑的情节。

而公诉人……

则是就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罪行,继续控诉道:“唐岁明在过去十三年的时间里,从事了多项违法犯罪活动,对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。”

“我院认为,即使他存在积极自首、检举揭发的情节,依旧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。”

按照诉讼法。

减刑应当在判决宣布之前,量刑阶段对其原有刑期进行加减。

比如说。

唐岁明的总刑期累计起来,超出了三十五年,实际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下。

若法院判定刑期为二十五年,那减刑就是在二十五年的刑期基础上进行减免。

并不是在总刑期上面减免。

不然的话……

他超出了三十五年累计刑期,减个两三年,也很难减少到三十五年之下。

“审判长,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的观点。”

张玮深吸了一口气,继续反驳道:“我方当事人虽然做了诸多危害社会的事情,但其认罪态度良好,按照《刑法》,属于‘应当’予以减刑情节。”

“且我方不存在之罪大恶极的恶劣情节,不应当剥夺他们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……”

面对公诉人。

张玮没有丝毫慌乱,始终围绕减刑领域的几个核心观点来辩论。

法律规定。

除非那些犯罪情节恶劣的,才不允许减刑,其他人都有减刑的自由权。

……

晋城。

养老院。

院子里。

“张玮这小子确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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